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1[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我省家庭服务业,进一步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为主线,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服务转型发展、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健全公平、规范、透明的家庭服务业体系,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85%以上;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120家,开发就业岗位40万个以上,家庭服务业年产值达到60亿元以上,整合建设50个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使有培训愿望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职业培训;实现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基本形成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能够基本满足家庭的服务需求,总体发展水平与安徽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发展家庭服务业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企业集约化发展。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养老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大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家庭服务业态,鼓励家庭服务业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发展,探索家庭服务社会化与农村居民家庭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模式。逐步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构筑满足城乡、地区、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
(五)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省质监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重点研究我省家庭服务业地方标准体系框架,制(修)订家庭服务业各业态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衔接配套的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规范和提升家庭服务质量。选择家庭服务业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创建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打造我省家庭服务业特色品牌。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逐步扩大标准覆盖范围。按照让家庭满意、让从业人员满意的要求,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快整合现有资源,多渠道建立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另行开设本级家庭服务业政府公共服务特服号码。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信息平台,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信息共享等功能,依托该平台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争取到2013年底前各市全部建成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努力为求职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发挥社区的重要作用。统筹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发展
(八)培育家庭服务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扩大家庭服务市场需求。支持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发展家庭服务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投资,注重引进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和新型业态,优化家庭服务业的结构和层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加强对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增加家庭服务的供给总量,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资源。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做好涉外劳务输出。
(九)推动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用足用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家庭服务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扶持。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有关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鼓励个体经济组织从事家庭服务业。努力推动一批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做专做精。
(十)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所在地政府要予以重点扶持。开展“安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评选活动,打造劳务品牌。人力资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的家庭服务企业,加大品牌形象设计、宣传推广力度,统一品牌标识,提升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信誉度。打造“皖嫂”等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家庭服务品牌,围绕高中低端不同市场及多样化需求特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积极推动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建设,发挥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协会开展标准制定、信息统计、技能比赛等工作,提高行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协会组织承担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任务,参与从业人员培训。
(十二)加强家庭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要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四、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三)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组织起来就业补贴。家庭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岗位补贴制度,开展“万人千元就业工程”,拓展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十四)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将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请减免;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最多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的高校生等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家庭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每人每年4800元税收优惠。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五)利用小额贷款担保政策扶持发展家庭服务业。重点支持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保洁、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省级家庭服务业创业援助计划试点”,集中扶持一批家庭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有关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和拨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担保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完善市场主导的家庭服务业价格机制,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各地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十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就业援助和专项服务效能,积极主动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维权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一批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对有组织介绍到县外省内家庭服务业就业的基层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五、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创业技能
(十八)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中长期发展或培养规划。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十九)积极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培训考核标准、程序、办法。以规范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使有培训愿望的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职业培训。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实现以技能竞赛促培训质量提升,以培训质量提升带动服务能力水平提升。
(二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规定给予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二十一)整合筹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标准,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择优整合筹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各市、县(市、区)分别筹建3—5个和2—3个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各市应适时开展“优秀家庭服务业定点实训基地”评比表彰活动,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二)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和劳动内容的特殊性,逐步制定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体面劳动。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二十三)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等权益。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用工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可协商给予补偿。
(二十四)鼓励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十五)建立多渠道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强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多元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体系,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家庭服务劳动争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好职责。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七)加强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调查我省家庭服务业的社会需求,评价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效果,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订规划、政策提供依据。促进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之间的信息互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推动我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
(二十八)加强宣传工作。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切实加快推进我省家庭服务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