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千户百强暨省十强
百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根据发展家庭服务业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通知》精神,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千户百强暨省十强百佳家服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国千户百强暨省十强百佳家服企业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49号)精神,坚持市场导向,突出发展重点,强化政府引导,加大政策扶持,激励创新发展,以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促进我省家服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使家庭服务供给逐步得到改善,从业人员数量有较大增加,职业技能水平有所提高,培育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推动家庭服务业跨越式发展。
二、创建范围及条件
(一)创建范围
由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举办,经营主业涉及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的家庭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拥有的独立家庭服务品牌均可参加全国千户百强和省十强百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家庭服务知名品牌创建活动。
(二)创建条件
1.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实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的大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固定经营场所,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赢利能力较强,营业额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800万元以上。
④ 吸纳就业能力较强,从业人员规模在全国或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2011年12月末企业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较高比例。
⑤ 能够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0%。
⑥ 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有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庭服务品牌。
⑦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2.全国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经营规范并有一定规模的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或者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具有法人资格。
② 有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③ 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较为规范,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额在本地区同类家庭服务企业位居前列,2011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④ 以创业带动就业,能对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2011年12月末持证上岗员工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能够吸纳一定数量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员工制职工人数占一定比例。
⑤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未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⑥ 有较突出的经营特色,在做专做精方面取得较好业绩,实现连锁化、网络化经营,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单位),可予优先评定。
3.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主要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具有鲜明的家庭服务特色。
② 拥有独立的品牌名称或商标等区别性标识,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③ 在全国或者地区同类品牌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良好信誉,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④ 能创造较高经济效益,吸纳相当数量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和提升作用。
⑤ 符合千户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或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创建条件。
4.省十强百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参照全国千户家庭服务企业评比办法组织实施,其中从业人员、营业额度等不设限额,各市所有企业全部统计上报。省家服办根据从业人员、营业额等情况综合评定,按照从大(高)到小(低)顺序进行全省排名,产生省十强百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三、申报程序及认定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或品牌拥有机构,向县(市、区)人社局(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经市人社局(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
2.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构办公室对各市申报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进行汇总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上报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审批。
3.国务院发展家庭服务业部际联席会议将召开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对2012年度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进行通报,并分别授予“2012年度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2012年度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铭牌。
(二)申报材料
1.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
4.企业有年度审计报告的提供复印件。
5.完税凭证及所在地税务减、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登记机关年度审验证明材料。
7.品牌注册或认定证书。
8.企业有关简介及宣传资料。
(三)认定办法
全国发展家庭服务业办公室制定《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评定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和逐级审核推荐相结合,综合评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参考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吸纳就业人数和企业独立家庭服务品牌等指标,并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等因素评定。
参照全国千户家庭服务企业认定办法,汇总各市统计上报的全省所有家庭服务企业,按照从大(高)到小(低)顺序进行全省排名,认定2012年度省十强百佳家庭服务企业(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创建申报过程作为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业调查统计、调研和推动企业发展的过程,切实加强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要发挥家庭服务业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营造推动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申报审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评定标准、程序及办法,坚持企业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推荐,按照条件严格把关,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选拔认定出来,确保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0]43号、皖政办[2011]49号、财社[2012]32号文件及相关促进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的发展道路,对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在注册登记、市场融资、连锁经营、品牌推广以及就业服务、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先扶持。每个市有重点地选择1-2个有市场号召力的知名家庭服务品牌,加快形成主业突出的家庭服务业发展构架。
申报表、摸底调查表请于2012年6月15日之前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庐大姐家政公司(摸底调查表同时发送电子版)。
报名时间:2012年6月7 - 15日
联系人:夏 华
联系方式:0551-2630221
附件:
1.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和全国知名家庭服务品牌申报表
2.家庭企业摸底调查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