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260元(每人每月,下同),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930元。
淮北市:市区1040元,濉溪县860元。
蚌埠市:市区1040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93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1040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930元。
马鞍山市:市区1040元,当涂县、含山县、和县860元。
芜湖市:市区1040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930元,无为县860元。
铜陵市:市区1040元,铜陵县860元。
宣城市:市区1040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930元。
亳州市:市区93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860元。
宿州市:市区93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860元。
阜阳市:市区93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860元。
滁州市:市区93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860元。
六安市:市区93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860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93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860元。
安庆市:市区93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860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93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86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市区13元(每人每小时,下同),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10元。
淮北市:市区11元,濉溪县9元。
蚌埠市:市区11元,五河县、固镇县、怀远县10元。
淮南市: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11元,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10元。
马鞍山市:市区11元,当涂县、含山县、和县9元。
芜湖市:市区11元,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10元,无为县9元。
铜陵市:市区11元,铜陵县9元。
宣城市:市区11元,宁国市、广德县、绩溪县、郎溪县、旌德县、泾县10元。
亳州市:市区10元,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9元。
宿州市:市区10元,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9元。
阜阳市:市区10元,界首市、太和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9元。
滁州市:市区10元,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9元。
六安市:市区10元,寿县、霍山县、霍邱县、金寨县、舒城县、叶集试验区9元。
池州市:市区、九华山风景区10元,青阳县、石台县、东至县9元。
安庆市:市区10元,桐城市、怀宁县、枞阳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9元。
黄山市:屯溪区、黄山风景区10元,徽州区、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9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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