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精神,2012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在部分城市推进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在各省(自治区)自主选择一个未承担过建设任务的地级城市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培训。
(一)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着力解决供需不对接的矛盾。
按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附件1)的要求,高标准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由各省(自治区)选择承担试点任务的城市,试点城市应家政服务需求大、工作基础好,至少有一家可培育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且自2009年以来未承担过财政部、商务部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任务及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任务。试点城市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强化信息对接。积极运用现代语音呼叫和网络等信息技术,加快硬件系统改造升级,扩大信息容量和网络覆盖面,提高网络中心的便利化水平。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中心的信息集聚和对接功能,准确获取居民需求信息,整合各方面服务资源,根据用户需求迅速、高效地匹配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要完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加网络中心的加盟企业数量,保障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供给。在强化基本家政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适应需求变化,丰富服务项目,扩展服务范围,推动服务内容向相关服务领域拓展。健全服务质量回访、企业信用公示和加盟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完善服务监督功能,规范企业服务行为。
三要保障持续运营。要在公正运营、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网络中心市场化运作和创新发展的新途径,通过开展相关商品配送、广告宣传业务等社会化服务,增强自我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长期良好运营。
(二)培育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各省(自治区)重点培育2-3家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附件2)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重点引导、支持企业进行连锁门店建设或改造,指导每家企业建设2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门店,并统一门店标识和装修风格;加强企业及连锁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实际操作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产业链,形成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竞争力较强的区域性家政服务品牌。
培育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的选择范围为:试点城市选择;财政部、商务部已支持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但没有支持培育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的城市。
(三)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附件3)的要求,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护理、早教和居家养老型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质量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等。要引导家政服务企业深入到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要指导中小家政企业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连锁门店管理信息化和服务员求职报名、岗前培训、签订合同、跟踪回访、工资结算、服务评价、绩效考评等全过程信息管理。
(四)培训家政服务人员。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和《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附件4),严格培训标准,创新培训模式,改善培训设施,提升培训质量。
一是依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对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将用工需求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并签订承诺安排就业的相关协议后,委托地方相关部门组织人员招募,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是支持大型家政服务企业自主培训。大型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自主招收员工,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依托自身资源组织培训。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和企业要积极改善教学设备、设施,完善教学条件,添置教具、建立实际操作间。同时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地市场需要及企业订单将家政服务员培训专业内容进行细化,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要提高培训质量,做到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培训教材、师资标准、培训考核的统一。培训内容要注重基础性和专业性相结合,优先培训市场紧缺业态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创新培训方式,积极开展订单式培训、基地式培训、滚动式培训、合作式培训,实现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教学培训与实际操作培训的紧密衔接。在注重基础家政服务培训的同时,要增加特殊专业性家政服务培训,以适应家政服务消费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发展。要开展学员到户实习和经验丰富的家政服务人员现场操作引导相结合的岗前见习。要坚持采取教师面授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在培训中大量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学员实际操作能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统筹协调,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指导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并充分调动协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合力做好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加强整合,集中将资金用于见效快的大型企业,切实保障效果。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动态管理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建设进展情况,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任务如期保质完成。项目验收应严格履行程序,认真评审,从严把关。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切实管好用好资金,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拨付资金;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杜绝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以及冒领、重复或多头领取项目补贴资金等行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与商务部签订《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责任书》,并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要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强化追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
(四)积极配套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做好地方财政资金配套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项目建设的用地、选址、网点布局、税收、融资等方面配套出台系列支持政策。
(五)扩大社会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品牌家政企业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网络中心服务功能、运作模式、服务内容和项目的了解和认知度,引导居民放心消费,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2、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3、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4、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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